在疫情这种状况之下,企业除了必须去应对经营方面所产生的压力之外,更加需要把法律风险这根弦给紧紧地绷起来。从开始生产口罩一直到安排进行复工,从发布广告一直到管理信息,只要稍微有一点不小心,那么情节轻的话就会被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话则有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本文将会为你梳理当前最为值得去关注的几个法律方面的雷区。
医药用品生产销售的红线
近期,多地警方已对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的行为展开介入查处,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针对疫情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者呈现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就算不构成特别法所规定的罪名,相关企业也极有可能因产品质量未达标准,而被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质量问题之外,商标侵权也是同等危险的,就算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只要是没有经过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就私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去生产或者销售医用器材,那就有可能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企业千万不要认为质量过关就能够避开全部风险。
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责任
购买和使用医用器材时,医疗机构得严格查验相关资质以及质量标准。按照2003年两高相关解释说只要医疗机构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所购买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用卫生材料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相符合,然而还是去进行购买并且用于患者,就得按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来定罪。
这也就表明医疗机构没办法凭借“不知情”当作理由来推脱责任,采购环节要是存在疏忽,那就有可能致使直接责任人面临刑事处罚。特别是在疫情防控这段时期,这种行为会依据法律规定被从重进行处罚,所以相关管理人员务必要高度重视供应链的合规审查。
企业复工与劳动用工风险
近期,有企业的负责人,因安排员工提前复工,而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这给所有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提前复工可能致使的刑事风险,主要是刑法第330条所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企业必须严格地遵守地方政府针对延迟复工以及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
商场的管理者应当留意,写字楼的管理者也要留意,酒店等场所的管理者同样得留意,要是没能有效地履行防控职责,像是没有按照规定去进行体温检测,没有按照规范来消毒,或者没有依照要求做人员登记,进而致使疫情传播产生风险,那么同样存在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可能性。经营者千万不要为了短期的利益就去忽视公共卫生安全。
价格与广告宣传的底线
在疫情这段时期之内,个别一些商家针对口罩、消毒液这类防疫物资哄抬它们价格的这般行为,不但会对市场秩序起到扰乱的作用,而且甚至更有可能会触犯到刑法。依据03年也就是2003年两高所做出的解释,对于那些哄抬物价并且牟取暴利的情况,要是违法所得比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按照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定罪处罚,并且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理。
在广告宣传这个范畴当中,同样是存在着雷区的。要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发布者,借着疫情防控的名义,去对产品开展虚假宣传,从而导致好多人上当受骗,或者违法所得比较大的话,那将会构成虚假广告罪。在此建议广告的各个相关方,要加强审核,千万别利用公众的恐慌以及焦虑去进行不恰当的营销。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疫情期间,互联网企业格外要留意信息发布方面的管理。要是任由用户于平台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进而扰乱公共秩序,那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有可能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而被追究责任。一旦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却拒不执行,还使得违法信息大规模传播,便会面临刑事处罚。
与此同时,明明知道其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去干诽谤、寻衅滋事这类犯罪行为,却依旧为其给予技术方面的支撑或者帮助的,会按照共同犯罪来进行论处。网络上面的平台在特殊的时期应该主动去履行监管的责任,及时清理那些具有危害的信息,防止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捐助物资与金融合规风险
那些负责接收以及分配捐助款和物资的单位,务必要严格把控管理的流程。要是挪用了用于疫情防控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方面的款物,直接负责的人员将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来定罪。倘若相关的人员侵吞了救灾物资,并且到达了立案的标准,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疫情存在致使部分企业资金链呈现紧张状况的可能性,然而机构投资者务必坚守合规的底线。千万不要借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的手段去谋取利益,刑法第 161 条所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同样是需要予以关注的重点。企业在进行自救的过程中,绝对不可以触碰法律的红线。
终会过去的是疫情,然而不会缺席的是法律责任的追究。于疫情期间,你的企业是否碰到过上述合规难题,又是怎样去应对的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经验或者提出问题呀,点赞并且转发能让更多经营者瞧见这份风险提示。

